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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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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关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是否还能获得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将面临败诉风险,其民事权利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强制实现。因此,深入掌握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一、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若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且持续至该期间届满,因其怠于行使请求权,将导致丧失胜诉权。不过,需明确的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初衷并非鼓励债务人拖延或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确定性。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限为三年。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此类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周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长权利行使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具体而言,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可预测性,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其起算规则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无论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各不相同: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例如,甲在2024年1月1日被乙驾车撞伤,甲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且明确加害人为乙,则诉讼时效从2024年1月1日起算,为期三年。

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应于2024年6月30日归还借款,若乙届时未归还,甲的债权诉讼时效从2024年7月1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若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甲乙之间存在一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甲于2024年3月1日向乙提出还款要求,乙请求宽限至2024年5月1日,则诉讼时效从2024年5月2日起算。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比如,甲乙约定乙不得在甲的相邻土地上建造高楼,若乙违反约定开始建造,甲得知此事之时即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例如,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某项权利在乙完成特定业绩后生效,当乙完成该业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比如,甲乙约定某债权在2024年7月1日生效,那么从2024年7月1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法律可能根据其特点另行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具体案件的处理需求。

四、各阶段诉讼时效规定(一)一审阶段

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而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则为四年。此外,还存在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诉中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法院也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若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

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视为送达;涉外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答辩期:国内案件中,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再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涉外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期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举证期限相关规定:包括简易转普通程序后的举证期限应补足不少于30日,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法院调查证据后的反证期间由法院酌情确定,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指定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的期限要求。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与提交新证据:证据交换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日。一、二审新证据应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再审新证据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传唤期限: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因障碍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一审审限: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简易程序为3个月,超期则转为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为30日,可延长;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为1年,可延长6个月。

判决书送达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二审阶段

上诉期间:对判决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上诉的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0日。

(三)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存在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需符合相应条件,检察院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接受抗诉的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应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需延长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四)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措施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在价款或需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拍卖物移交期间: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拒不移交,可强制执行。

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在60日内再行拍卖。

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后,法院应在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60日内无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则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进行第三次拍卖。

执行审限:诉讼执行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院备案。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情形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不受期限限制:法院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五)劳动仲裁阶段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答辩期: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反申请: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增加、变更请求:申请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应受理的,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应另行申请仲裁。

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在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审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起诉期限: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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